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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浏览:10799 次    发布日期:2017-06-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停止一批涉企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涉及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审查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气象局、市建委、有关执收部门〕

    三、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为3 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的基准价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3 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2500 元每平方米降低至2100元每平方米,免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自2017年3月1日起,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指定收费站车公里费率根据不同距离按递远递减原则,分别按全省基本车公里费率的70%、60%、50%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

    四、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残联〕

    五、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

    六、改进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管理。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基本守信的工业企业,取消计提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异常的工业企业,继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计提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业项目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过延期开工手续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根据上级部署,继续稳步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对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做好电力用户用电方案优化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八、进一步降低用气成本。指导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建立健全煤热联动定价机制,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

    九、合理降低人工成本。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鼓励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机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担保额的1.5%。(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十二、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十三、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全面落实《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走出去”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四、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自2017年1月1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十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积极实施“双告知”制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落实国务院和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在人员、业务、经费上彻底脱钩。深化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创新“互联网+中介服务”管控机制,进一步健全“网上为主、实体为辅、双向服务”的“淘宝式”中介服务新模式。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延伸。(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级有关单位)

    十七、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巩固已开展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动态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根据省统一部署,及时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市督考办要对企业反映的共性突出问题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对重点领域的收费情况及时跟进检查。市审计局要对国有企业价格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及时跟进审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执行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需要问责追究的,及时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责任单位:市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级有关单位〕

    十九、加大工作宣传。建立减负信息报送和工作通报制度,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各项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市委宣传部、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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