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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浏览:10053 次    发布日期:2017-03-07

    2017年1月12日上午,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在燃烧器程序控制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炉膛发生燃爆。近年来由于环保需求,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快速增加,相应的燃气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燃烧器的选配

    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在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中注明燃烧器配置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燃烧器配置方案,在锅炉明显位置加装警示标签,明确锅炉调试及点火等安全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锅炉安装监检单位应当对选配的燃烧器是否符合锅炉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

    二、燃烧器的型式试验

    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修订前,推荐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三、使用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运行控制程序。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商请燃烧器的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四、调试

    新装锅炉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系统调试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安装单位或锅炉制造企业共同完成,调试时应由持相应资质的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操作。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锅炉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五、改造、修理

    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应当按照锅炉修理的规定履行有关施工告知程序,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更换和调试工作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燃烧器改造或更换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阀、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附件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记录。燃烧器的任何改造、修理和更换都不得降低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上述自查记录进行检查,同时重点对燃烧器是否经过型式试验以及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检查。

    燃煤锅炉不宜改造为燃气、燃油或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特殊情况下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锅炉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燃气锅炉安装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安全可靠的供气方式,供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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